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國總工會”)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的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陜西省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工會經費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范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所在省級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用于教師酬金,嚴格按照陜西省財政廳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陜西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行〔2017〕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的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于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費。
用于文體比賽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活動方案中要明確獎勵辦法、標準和等次,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每年不超過兩次)。團體項目一等獎獎品(獎金)人均不超過300元。不設置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參與獎,人均不超過100元。
基層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可以按照上級工會要求或根據實際需要為參賽人員購置統一服裝,每人標準最高不超過800元。
基層工會開展體育比賽聘請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裁判技術等級人員,每人每天裁判費最高不超過300元,聘請其他裁判人員每人每天裁判費最高不超過200元。
基層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可以聘請教練進行指導,教練酬金為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教練等級人員,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300元,其他教練人員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
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在組織開展本單位或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活動過程中,工作人員和參賽人員食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補助按照同級財政規定標準執行。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對因參加活動而誤餐的工會干部和工會會員可以給予誤餐補助,標準為50元/人次。
基層工會在組織開展各類比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為參賽人員在參賽期間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購買險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不得借此購買與舉辦活動無關的商業保險)。
基層工會在組織全體會員觀賞電影(或發放電影券)、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購買當地公園年票、開展春游秋游等活動時先由會費列支,當會費不足時,可以用工會經費予以適當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基層工會可組織會員春秋游,范圍限于省內,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秋游活動,不得安排收費旅游景點的相關活動,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開支交通費,不可開支景區門票、導游費、住宿費和其他補貼費用。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四)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結婚生育、生病住院及去世、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年度總額不超過1500元(且不得超出當年工會經費預算支出的30%)。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須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簡裝月餅、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嚴禁發放現金、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給予購買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向會員發放蛋糕券。
工會會員符合政策的結婚、生育,可給予購買不超過300元的慰問品。
工會會員退休和離崗,基層工會可組織座談會予以歡送,座談會可購買適當的干鮮水果等食品,同時可為本人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工會會員患病住院,工會組織探望時可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重大疾病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或通過職工互助保障得到幫助。
在職工會會員去世,可給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問金,直系親屬(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給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問金。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于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范、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可用同級政府或行政部門安排的專項經費或本級工會經費舉辦一線先進職工和勞動模范療休養活動,活動應優先選擇在工會系統勞動模范療休養院和基地進行,省內不超過5天,省外不超過7天,往返交通費由參加人員回所在單位報銷,落地后的療休養費省內每人不超過1000元,省外不超過2000元,活動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超過療休養人數的10%。
療休養主要以休息療養、康復治療、開展健康體檢和講座、形勢報告、座談交流、文體活動等形式組織開展,療休養期間不得安排收費旅游景點的相關活動,外出參觀原則上不超過休養時間的三分之一,參觀考察以免費的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先進企業及社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博物館、紀念館等為主。將療休養活動與愛國主義教育、提升勞模職工素質結合起來,嚴禁借療休養的名義組織公款或變相旅游,療休養期間不得跨省活動,原則上住宿地點不變。
第九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和其他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費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集體)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協調勞動關系爭議中發生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于基層工會開展職業安全知識宣傳、競賽等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所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可以向全體職工發放防護極端惡劣天氣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計最高不超過150元。
(三)法律援助費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于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工會會員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的,基層工會可給予幫扶、救助和慰問。
各級工會應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難職工檔案,建立困難職工幫扶專項資金。
(五)送溫暖費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送溫暖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在開展送溫暖活動中要嚴格執行省總工會每年制定的關于送溫暖、送清涼及兩節慰問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六)其他維權支出主要用于基層工會補助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 業務支出是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費:用于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講課酬金按照陜西省財政廳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陜西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行〔2017〕1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會議費:用于工會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會議費標準嚴格按照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機關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辦發〔2014〕6號)和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議經費管理的通知(陜財辦行〔2016〕9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用于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獎勵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次,獎勵范圍由基層工會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四)用于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
基層工會組織開展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可進行適當獎勵。標準為一般不超過1000元,獎勵范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可以向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每次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在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時,可以聘請相關人員作為評委,對開展的活動進行評審,每人評審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五)用于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等方面的支出。
(六)用于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經審經費(中介機構審計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七)其他業務支出,基層工會(不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會)可對兼職工會干部(含兼職財務人員)發放補貼。單位職工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下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100元;單位職工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150元;單位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的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200元。
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可對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發放補貼。
第十一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 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對外捐贈、贊助等。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如所在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不足以保障基層工會開展工作,并在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適當彌補。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的編制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支出。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會計科目、及時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控制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事項需集體研究決定。凡涉及會員和職工切身利益的物質獎勵、職工福利等支出需集體研究制定具體標準,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置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規范工會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年初要編制工會年度預算,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嚴格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工會舉辦的活動項目要有具體方案和通知;購物發票要寫明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及明細清單;報銷單據應付上所有參與人員名單,獎金、物品發放要有簽領單,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費清單;舉辦活動不可違反規定發放津補貼,不可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的文體活動的獲獎人員再發配套獎;嚴禁借療休養和春秋游的名義用工會經費組織公款或變相旅游;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可將應在行政等經費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不可超范圍超標準支出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應單獨設立工會賬戶,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一條 基層單位職工體檢、職工食堂、職工和勞模療休養、職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屬單位行政的福利費、教育費、商品和服務支出范圍,不得由工會經費列支。受單位行政委托,基層工會可以協助或承辦上述工作,但經費由行政負擔。行政可以給工會進行專項補助,但不得以行政補助的名義由工會經辦職工集體福利。離退休干部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經費從離退休干部公用經費中支出,或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設區市級及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支付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核定標準均為上限標準,陜西省內的各級工會可在核定的標準內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經費情況制定執行標準,但不得擅自突破。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產業、本系統和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明確開支標準,規范工會工作和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省總工會2015年1月27日印發的《陜西省關于貫徹落實全總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陜工發〔2015〕1號)同時廢止。如本辦法與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規定、要求不一致,請按照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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